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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旅游行业诚信建设《红黑榜》制度

旅游资讯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2023-11-22

 

秦皇岛市旅游行业诚信建设红黑榜”制度

 

为深入推进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提升涉旅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经营、诚信服务水平,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文明旅游工作的指导意见》(旅办【2015】42号)和《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2015】1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相关文件的要求,特制定《秦皇岛市旅游行业诚信建设“红黑榜”制度》。

一、“红黑榜”对象

红黑榜,即旅游红榜和黑榜的简称,是通过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对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及文明旅游行为的表扬和对诚信缺失企业、从业人员及不文明旅游行为的游客的曝光来体现,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对诚信经营的A级景区、星级宾馆、旅行社等涉旅企业、先进旅游从业人员及游客的先进事迹公开表扬;

(二)对A级景区、旅行社、星级宾馆、等涉旅企业经营行为中的诚信缺失、旅游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及游客的严重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

二、“红黑榜”标准

(一)“红榜”标准

1、文明行为、先进典型、诚信经营等事迹被市级以上旅游部门通报表彰、奖励或被媒体宣传的;

2、在救死扶伤、见义勇为、挽救国家人民财产,避免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3、经县区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行业组织竞赛、评选或创建活动中获奖的涉旅企业、集体或个人;

4、经相关部门专家认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二)“黑榜”标准

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具有下列严重失信信息之一的,应当记入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1、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2、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3、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4、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5、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

6、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引发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旅游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等,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7、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应记入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8、在旅游活动中实施不文明行为的游客:具体参照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文明旅游工作的指导意见》(旅办【2015】42号)和《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2015】117号)执行。

三、公示内容

诚信“红榜”主要公示旅游市场主体及游客的名称(姓名)、从事行业、经营地址、诚信守法的事实以及受到的表彰奖励等。诚信“黑榜”公示的事项包括旅游市场主体及不文明游客的名称(姓名)、许可证号(执业证号)、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或事故等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和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内容。

四、公示平台

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在门户网站和信用秦皇岛平台、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微信公众号、公示栏、LED电子显示屏等平台上发布,在游客集散点设宣传板。

五、发布程序

(一)收集核定

由各县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红黑榜”信息采集并及时报送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市场和安全监管科,经核实、确认后,信息符合公开条件的由局党组审核认定。

(二)异议处理

旅游市场主体对旅游市场诚信“红黑榜”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局市场和安全监管科申请查询核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示主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申请人作出答复,经市局市场和安全监管科审查认为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在发布平台予以更正。查核期间,不影响旅游市场诚信“红黑榜”的公示和管理。

(三)信息发布

旅游市场诚信“红榜”公示期为一年。旅游市场诚信“黑榜”公布的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示期限为两年。公示期届满,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四)信用修复

被列入诚信“黑榜”的旅游市场主体,如在公示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根据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申请提前解除公布其“黑榜”信息。经市局市场和安全监管科审查,可以提前结束公示期限。

六、公示结果运用

(一)守信联合激励

1、对守信的旅游企业,优先考虑纳入旅游线路推荐、对外交流、宣传营销等名册;

2、在旅游各类资金奖励、补助等方面根据规定予以重点支持,在评优、评选先进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3、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

5、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旅游市场主体参加其他各项评先、评优和奖励评估的重要参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二)失信联合惩戒

1、对失信旅游市场主体,在公示期内限制经营旅游相关业务,实施行业禁入;

2、对吊销旅游服务许可的旅游市场主体,责令限期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3、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与旅游相关的政府采购活动; 

4、在申请政府性各类资金奖励、补助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5、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6、限制获得荣誉称号,已经获得的按程序及时撤销,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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